申請聲明事項:
一、本申請單位瞭解「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要點」內容,並願意受其拘束。
二、本申請單位同意以下事項:
(一)無解散或歇業情事。
(二)無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
(三)無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三、本申請單位同意本部得查調設備汰換及回收等相關資料,並同意本部得於去識別化後引用相關數據資料進行分析及利用。
四、補助款匯入本申請單位指定之帳戶,即視同申請單位收到補助款項。
五、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補助;經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金額:
(一)申請人資格或申請補助產品安裝使用地點不符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三)購置節能設備不符第六點規定。
(四)購置安裝或執行情形與申請書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補助目的。
(五)申請日期晚於申請補助期間或本部公告之提前截止受理申請。
(六)申請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或所汰換舊產品之廢機回收聯單回收日期非於補助購買期間內。
(七)申請文件有缺漏,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同一補助;或同一補助項目已獲本要點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九)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囤積、轉賣或無故拆除之情事。
(十)未配合本部查核。
(十一)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申請補助相關會計文件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十二)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或本部公告禁止之情事。
(十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六、本申請單位如有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時,應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致本部涉訟或應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申請單位應負責應訴、支付損害賠償及律師服務等因訴訟衍生之一切費用。
七、本申請單位同意本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蒐集、處理、利用本申請單位提交申請資料之所載個人資料,以執行本補助相關事項。
八、本申請書提交時,視為同意上述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