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汰換補助

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要點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1月18日

  •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 11268002860 號

  •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商業服務業汰換營業場所使用能源之老舊設備,以提升節電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定事項,由本部商業發展署辦理或委託專業單位辦理。
  • 三、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經濟部石油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 四、
    本要點補助項目之購買期間及申請補助期間,由本部於辦理補助年度另行公告之。當年度公告之補助購買期間屆滿前,如補助經費即將用罄,本部得公告終止補助及提前截止受理申請補助。
  • 五、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
    申請單位之營業項目或事業類型符合下列之一: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其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符合附件一。
    2、
    符合附件二所列之事業類型,且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登記或立案證書(明)等相關文件。
    3、
    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情形。
    (二)
    申請單位須為非歇業或解散狀態。
    (三)
    改善場域除取得有效觀光工廠標章者外,不得為製造工廠。
    (四)
    申請補助汰換節能設備之項目於當年度已獲得本要點或其他政府補助者,不得於同一年度再次申請本補助。
    前項申請單位依統一編號或依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法證明文件所載之字號為證。
  • 六、
    本要點補助汰換節能設備之項目及補助額度計算方式:
    (一)
    經經濟部能源署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為一級以下項目之新品(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
    1、
    節能設備:空調(無風管空氣調節機)、電冰箱及瓦斯爐(燃氣台爐)等項目。
    2、
    補助額度:每單項設備補助含稅購置金額百分之五十,惟不得超過各項目之補助上限。
    (1)空調:
    每臺以其額定冷氣能力每瓩(kW)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補助上限。
    (2)電冰箱:
    每臺以新臺幣三千元為補助上限。
    (3)瓦斯爐:
    每臺以新臺幣二千元為補助上限。
    (二)
    經經濟部能源署核發之節能標章以下項目之效期內新品(https://www.energylabel.org.tw)。
    1、
    節能設備:照明燈具(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天井燈、筒燈及嵌燈、出口及避難指示燈、室內照明燈具、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等 7項)、冷凍櫃(箱)及熱水器(空氣源式熱泵熱水器)。
    2、
    補助額度:每單項設備補助含稅購置金額百分之五十,惟不得超過各項目之補助上限。
    (1)照明燈具:
    每具以新臺幣五百元為補助上限。
    (2)冷凍櫃(箱):
    每臺以新臺幣八千元為補助上限。
    (3)熱水器:
    每臺以額定加熱能力每瓩(kW)補助新臺幣五千元為補助上限。
    (三)
    每一申請單位補助設備當年度合計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補助上限;申請單位如以總公司(機構)或分公司(機構)分別提出申請,同一公司(機構)補助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 七、
    申請單位應於購置節能設備安裝完成後,於本部公告之補助網站線上申請,應備文件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應備文件:
    1、
    申請書(如附件三)並加蓋申請單位及代表人印章。
    2、
    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之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記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從事商業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3、
    汰換及換裝節能設備施(完)工證明文件。
    4、
    載有購買節能設備品名、型號及以申請單位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收執聯。發票日期須於當年度公告之補助購買期間內。
    5、
    節能設備安裝地點之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該安裝地點應與申請單位用電地址相同。
    6、
    申請空調及電冰箱項目補助者,依環境部廢四機回收體系進行處理,檢附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若汰換設備非前述回收範圍,申請單位應將汰換設備送至合法回收業者後,檢附合法回收切結證明書(如附件四)。回收證明文件日期須於當年度公告之補助購買期間內。
    7、
    載有申請單位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屬獨資商號或類似性質者,得檢附負責人存摺。
    (二)
    未依前款規定上傳應備文件、未用印或缺漏,視為文件不齊備,得於線上系統退件不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需補正者,應於補正之電子郵件通知寄達次日起七日內補正。如無法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申請。
    (三)
    申請補助案件依申請編號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單位。
    (四)
    經審查合格後一次撥付至申請單位指定之帳戶。
    (五)
    補助經費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單位補助金額時,本部得依所剩餘經費額度核定其補助金額。
  • 八、
    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部將審查結果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發送至申請單位指定之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並於發送時發生送達效力。
  • 十、
    受補助對象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及各種記帳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等,應依相關法規妥善保存,供後續查核。
  • 十一、
    為驗證申請補助資料之真實性,申請單位應配合本部進行查核。本部並得隨時派員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往申請單位瞭解汰換節能設備之情形,如現場查核結果與申請文件不符者,得要求申請單位說明並限期改善,申請單位應配合辦理。
  • 十二、
    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補助;經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金額:
    (一)
    申請人資格或申請補助產品安裝使用地點不符第七點規定。
    (二)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三)
    購置節能設備不符第六點規定。
    (四)
    購置安裝或執行情形與申請書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補助目的。
    (五)
    申請日期晚於本部公告之申請補助期間或提前截止受理申請。
    (六)
    申請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或所汰換舊產品之廢機回收聯單回收日期非於本部公告之補助購買期間內。
    (七)
    申請文件有缺漏,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八)
    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同一補助;或同一補助項目已獲本要點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九)
    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囤積、轉賣或無故拆除之情事。
    (十)
    未配合本部查核。
    (十一)
    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申請補助相關會計文件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十二)
    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或本部公告禁止之情事。
    (十三)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 十三、
    經本部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其補助款以電匯撥入申請人於申請文件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
  • 十四、
    專業單位受託辦理補助事宜時,對於申請人檢具之申請文件,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辦理保存及銷毀事宜。本部於必要時得查檢申請文件保存情形,受託之專業單位應予配合。
  • 十五、
    受補助對象應同意本部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其相關資料,並就本部所舉辦之節能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 十六、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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