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汰換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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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汰換補助申請時間和方式 圖片說明-設備汰換補助受理時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31日17時止。惟本部得視經費支應情形提前公告停止受理。一律採用線上申請,網址為 https://www.essc.org.tw,或掃圖片左下方的QRCODE進入。 如申請有疑問或無法線上申請,請洽服務專線 (02) 8978-5999。
設備汰換補助申請時間和方式
哪些行業可申請 圖片說明-申請資格需同時符合資格1與資格2。 資格1(下列類型符合其一): (A)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其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符合附件一。 P教育業、G批發及零售業、J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M技術服務業、O醫療保健 H運輸及倉儲業、K金融及保險業、N支援服務業、R藝術娛樂及休閒 I住宿及餐飲業、L不動產業、O公共行政及國防、S其他服務業。 (B)符合附件二 所列之事業類型,且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登記或立案證書(明)等相關文件。 醫事機構、托嬰中心、長照機構、早療機構、老人機構、兒少機構、身心障礙機構、演藝圈體、短期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教保機構、學校、民宿、駕訓班、政府機關、執業事務所 (C)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情形 資格2(下列三點缺一不可): 1.申請單位須為非歇業或解散。 2.改善場域除取得有效觀光工廠標章者外,不得為製造工廠。 3.補助項目未獲本要點或其他政府之補助。 備註:在補助項目不重複補助之前提下,申請單位可「同時」申請設備汰換及系統節能專案補助
哪些行業可申請
如何查詢稅籍登記 請先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再進行以下操作。網址為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或掃圖片左下方的QRCODE進入。 1.點選【線上服務】之【公示資料查詢】。 2.點選【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 3.點選【一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 4.一畫面提示,依序填入【統一編號】及【驗證碼】。 5.即可查詢該業者之稅籍登記。
如何查詢稅籍登記
補助內容有哪些 空調-每台以其額定冷氣能力每瓩(kW) 2500 元為補助上限。 電冰箱-每台補助上限3000元。 瓦斯爐(燃氣台爐)-每台補助上限2000元。 照明燈具-每具補助上限500元(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天井燈、筒燈暨崁燈、出口及避難指示燈、室內照明燈具、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開放型燈具) 冷凍櫃-每台補助上限8000元。 熱水器空氣源式熱泵熱水器-每台以額定加熱能力每瓩(kW)5000元為補助上限。 備註:每單項設備補助含稅購置金額50%,惟不得超過各項目之補助上限。 考量業者無法一次汰換所有節能設備,為達便民效益,當年度在不超過補助金額上限下,可分次申請。
補助內容有哪些
如何查詢能源效率分級 請先進入 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已核准產品 ,再進行以下操作。網址為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product/Approval/list.aspx,或掃圖片下方的QRCODE進入。 1.選取【欲汰換之設備】。 2.選取能效【1級】。 3.即可查詢仍在核准效期中之能源效率1級標示之設備。
如何查詢能源效率分級
如何辨識能源效率標示及節能標章 分辨能源效率標示,產品會有能源效率標示的貼紙,右邊溫度計由上而下為5級-紅色、4級-橙色、3級-黃色、2級-綠色和1級-藍色 ,左邊由上而下的資訊是耗電量、能源等級、CSPF值和登錄編號。 耗電量:以一年1200小時計算年耗電量。 能源等級:共分5級,由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 CSPF值:數值越高設備越省電。 登錄編號:須為有效登錄編號。 分辨節能標章,請至節能標章官網標章證書查詢,網址為https://www.energylabel.org.tw/。
如何辨識能源效率標示及節能標章
案例試算 案例為A連鎖業者(住宿餐飲業)擬於114年分批汰換內部設備,預計進行兩次汰換。 第一次汰換:住宿及公共空間,共有以下3種項目。 1.9.3kW空調(能效一級)10台。 2.照明燈具150具。 3.2.4kW熱泵熱水器10台。 空調計算。單台補助計算:購入價為73700元乘上50%等於36850,因超過單台補助上限,以2500元乘上9.3kW等於23250元計。業者購買10台,再乘上10等於232500元。 燈具計算。單具補助計算:購入價為1200元乘上50%等於600元,因超過單具補助上限以500元計。業者購買150具,再乘上150等於75000元 熱水器計算。單台補助計算:購入價為59500元乘上50%等於29750,因超過單台補助上限以5000乘上2.4kW等於12000元計。業者購買10台,再乘上10等於120000元。 第一次計算總結,三項合計業者申請到427500元 第二次汰換:餐廚空間,共有以下3種項目。 1.90L電冰箱(能效一級)5台。 2.瓦斯爐(能效一級)10台。 3.260L冷凍櫃10台。 電冰箱計算。單台補助計算:購入價為6699元乘上50%等於3349元,因超過單台補助上限以3000元計。業者購買5台,再乘上5等於15000元。 瓦斯爐計算。單台補助計算:購入價為8400元乘上50%等於4200元,因超過單台補助上限以2000元計。業者購買10台,再乘上10等於20000元。 冷凍櫃計算。單台補助計算:購入價為14000元乘上50%等於7000元,符合未超過補助上限8000元。業者購買10台,再乘上10等於70000元。 第二次計算總結,業者第二次預計申請105000元,但因第一次金額加總後超過單家50萬上限,故第二次僅能獲得72500元。 備註:遞交第二次申請時,業者仍可直接以原金額10.5萬元送出,惟超過單家補助上限,系統將跳出視窗提醒超額,實際核發金額以會計審查結果為主。
案例試算
申請文件所需文件總覽 應備文件有7項,若為空調、電冰箱或瓦斯爐,須為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為一級之新品;若為燈具、冷凍櫃或熱水器,須為獲節能標章效期內新品。 項目1:申請書、公職人員利益迴避聲明書。 項目2: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項目3:汰換及換裝節能設備施(完)工證明文件。(1.空調及電冰箱應提供含有機碼的相關文件,如保證書。2.設備安裝完成現況照片。) 項目4:載明品名、型號之統一發票收執聯。(1.以申請單位為買受人。2.發票日期須介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間。) 項目5: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1.安裝地點應與申請單位用電地址相同。) 項目6:空調、電冰箱回收證明-廢四機回收聯單,僅空調和電冰箱需檢附。 (1.另回收超過9.3kW空調、800L電冰箱,得檢附合法回收切結證明書。2.回收證明文件日期須介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間) 項目7: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屬獨資商號或類似性質之事業,得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
申請文件
申請流程 分為三階段, 階段1申請,階段2審查,階段3撥款。 階段一:業者線上申請後將進行文件審查,需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若審查不齊將寄發退件通知,齊備將進入階段2。 階段二:實質審查通過進入撥款,不通過將通知業者7日內進行補件,若未能完成補件逕行駁回。 階段三:撥款與結案,審查合格後將發送通知及撥款。 備註:退件規定,文件不齊備一律退件,但受理截止前可重新送件。文件不齊備包含:未依規定上傳應備文件、申請書或合法回收切結書未用印或文件缺漏。 補件規定,原則上電子郵件通知寄達7日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
申請流程
申請文件小訣竅-申請書 分為二階段, 階段1,一律採線上申請,請進入 https://www.essc.org.tw 申請 (可掃圖片左側的QRCODE進入網站)。 階段2,請下載申請書,印出紙本確認資料無誤,用大小印再上傳。 常見問題1:請蓋「申請單位」大小章,如無小章可以負責人親簽代替。 常見問題2:請上傳「系統自動生成」申請書即可,不需另外「手寫」。 常見問題3:請上傳系統「整份」申請書。
申請文件小訣竅-申請書
申請文件小訣竅-公職人員利益迴避聲明書 公職人員利益迴避申請書可於申請時的Step3檔案上傳步驟,於上方綠框內的按鈕下載。 公職人員利益迴避聲明書由系統自動產生,下載後印出紙本確認並填寫相關人員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應揭露對象(如附件三),用大小印再上傳。 如申請單位相關人員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公職人員 (商業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政風室主任、主計室主任、秘書室主任及立法委員等) 或其關係人,應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申請文件小訣竅-公職人員利益迴避聲明書
申請文件小訣竅-公職人員利益迴避表 狀況說明,相關人員關係人為公職人員。 國立愛地球大學來申請節能設備補助,其負責人之配偶艾減碳為立法委員,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揭露。 申請補助身分聲明書和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申請文件小訣竅-公職人員利益迴避表
申請文件小訣竅-汰換施完/工證明 施/完工證明文件應清楚可辨識施工項目、產品型號和施工地點三項資訊。 補助全品項皆應提供完工證明(施工完成照片)。 空調及電冰箱應提供保證書(以辨識機碼)。
申請文件小訣竅-汰換施完/工證明
申請文件小訣竅-統一發票收執聯(形式說明) 電子發票或三聯式發票皆可,要載明補助產品型號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間購買且安裝。 請確認發票上有日期、買方統編、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總計、課稅別、銷售額(區分應稅、免稅和零稅率)、稅籍及備註等。 三聯式發票請另外確認需有買受人且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有蓋章。
申請文件小訣竅-統一發票收執聯(形式說明)
申請文件小訣竅-統一發票收執聯(金額說明) 圖片有兩張發票,其一購買空調,型號為RAS-63NJP/RAC-63JP,數量為1,金額為56880元,加稅後為59724元。 補助金額計算,59724乘上50%等於29862,該機型空調冷房能力為6.3kW因超過每具補助上限,6.3kW乘上2500元等於15750元,可補助15750元。 另一張發票購買燈具和燈泡各30個,燈具總和為25715元,燈泡為17142元,稅額2143元,總計45000元。 補助金額計算,27000元除以30等於900元,900元乘上50%等於450元,450元乘上30具等於13500元,可補助13500元。(注意,僅補助燈具)
申請文件小訣竅-統一發票收執聯(金額說明)
申請文件小訣竅-最近1期電費單 最近一期電費單須涵蓋同申請書填寫欄位,涵蓋電費單電號和用電地址。 台灣電力公司寄的電費單請注意,收件單位/地址可與申請單位/聯絡地址不同,並不影響實質審查。 提醒1:安裝地點應與申請單位用電地址相同。 提醒2:安裝地點不得為工廠。
申請文件小訣竅-最近1期電費單
申請文件小訣竅-回收證明聯單(檢附第3聯、僅限空調、電冰箱項目) 環境部回收聯單注意事項,有以下4點。 1.聯單編號不重複。 2.回收日期須介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間。 3.項目勾冷氣機或電冰箱。 4.交付對象有簽收。 備註:冷氣能力超過9.3kw空調和容量超過800公升電冰箱,須採縣市政府所訂回收途徑處理,若縣市政府回收證明,請簽屬「切結證明書」。
申請文件小訣竅-回收證明聯單(檢附第3聯、僅限空調、電冰箱項目)
申請文件小訣竅-回收切結書

限以下兩大設備使用,超過9.3kW之冷氣機和超過800公升電冰箱。(一張切結書可列多項冷氣機、電冰箱) 切結書請檢查以下5項項目,(1)單位名稱、(2)回收廢機資訊、(3)切結書人資訊、(4)大小章、(5)簽署日期。

申請文件小訣竅-回收切結書
提醒事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者,本部不予補助;經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金額: 1.申請人資格或申請補助產品安裝使用地點不符合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 2.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3.購置節能設備不符第六點規定。 4.購買安裝或執行情形與申請書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補助目的。 5.申請日期晚於本部公告之申請補助期間或提前截止受理申請日。 6.申請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或所汰換舊產品之廢四機回收聯單回收日期非於本部公告之期間內。 7.申請文件有缺漏,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8.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同一補助;或同一補助項目已獲本要點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9.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囤積、轉賣或無故猜除之情事。 10.為配合本部查核。 11.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申請補助相關會計文件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12.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或本部公告禁止之情事。 13.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提醒事項 參考附件
附件1-補助申請適用行業別"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大類與子類。 G批發及零售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45~48各子類。 H運輸及倉儲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49~54各子類。 I住宿及餐飲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55~56各子類。 J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58~63各子類。 K金融及保險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64~66各子類。 L不動產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67~68各子類。 M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69~76各子類。 N支援服務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77~82各子類。 O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83~84各子類。 P教育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85各子類。 Q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86~88各子類。 R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90~93各子類。 S其他服務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94~96各子類。
附件1-補助申請適用行業別
附件2-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商業服務業之事業類型 事業類型為醫療機構、托嬰中心、長照機構、早期療育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兒少福利安置及教養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依衛生福利部公示之單位,免另佐證。 事業類型為演藝團體,須立案證明。 事業類型為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教保服務機構、各級學校,依教育部公示之單位,免另佐證。 事業類型為民宿,依交通部觀光屬公示之單位,免另佐證。 事業類型為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依交通部公路局公示之單位,免另佐證。 事業類型為政府機關,依行政院公示之單位,免另佐證。 事業類型為執業事務所,須登記證明
附件2-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商業服務業之事業類型
附件3-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需揭露對象1 相關法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管、副主管。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於法之公職人員。 第3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紀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附件3-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需揭露對象1
附件3-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需揭露對象2 相關法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組貨、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開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 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台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附件3-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需揭露對象2 圖片說明-設備汰換補助受理時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31日17時止。惟本部得視經費支應情形提前公告停止受理。一律採用線上申請,網址為 https://www.essc.org.tw,或掃圖片左下方的QRCODE進入。 如申請有疑問或無法線上申請,請洽服務專線 (02) 8978-5999。 圖片說明-申請資格需同時符合資格1與資格2。 資格1(下列類型符合其一): (A)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其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符合附件一。 P教育業、G批發及零售業、J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M技術服務業、O醫療保健 H運輸及倉儲業、K金融及保險業、N支援服務業、R藝術娛樂及休閒 I住宿及餐飲業、L不動產業、O公共行政及國防、S其他服務業。 (B)符合附件二 所列之事業類型,且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登記或立案證書(明)等相關文件。 醫事機構、托嬰中心、長照機構、早療機構、老人機構、兒少機構、身心障礙機構、演藝圈體、短期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教保機構、學校、民宿、駕訓班、政府機關、執業事務所 (C)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情形 資格2(下列三點缺一不可): 1.申請單位須為非歇業或解散。 2.改善場域除取得有效觀光工廠標章者外,不得為製造工廠。 3.補助項目未獲本要點或其他政府之補助。 備註:在補助項目不重複補助之前提下,申請單位可「同時」申請設備汰換及系統節能專案補助。 請先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再進行以下操作。網址為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或掃圖片左下方的QRCODE進入。 1.點選【線上服務】之【公示資料查詢】。 2.點選【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 3.點選【一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 4.一畫面提示,依序填入【統一編號】及【驗證碼】。 5.即可查詢該業者之稅籍登記。 空調-每台以其額定冷氣能力每瓩(kW) 2500 元為補助上限。 電冰箱-每台補助上限3000元。 瓦斯爐(燃氣台爐)-每台補助上限2000元。 照明燈具-每具補助上限500元(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天井燈、筒燈暨崁燈、出口及避難指示燈、室內照明燈具、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開放型燈具) 冷凍櫃-每台補助上限8000元。 熱水器空氣源式熱泵熱水器-每台以額定加熱能力每瓩(kW)5000元為補助上限。 備註:每單項設備補助含稅購置金額50%,惟不得超過各項目之補助上限。 考量業者無法一次汰換所有節能設備,為達便民效益,當年度在不超過補助金額上限下,可分次申請。 請先進入 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已核准產品 ,再進行以下操作。網址為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product/Approval/list.aspx,或掃圖片下方的QRCODE進入。 1.選取【欲汰換之設備】。 2.選取能效【1級】。 3.即可查詢仍在核准效期中之能源效率1級標示之設備。 分辨能源效率標示,產品會有能源效率標示的貼紙,右邊溫度計由上而下為5級-紅色、4級-橙色、3級-黃色、2級-綠色和1級-藍色 ,左邊由上而下的資訊是耗電量、能源等級、CSPF值和登錄編號。 耗電量:以一年1200小時計算年耗電量。 能源等級:共分5級,由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 CSPF值:數值越高設備越省電。 登錄編號:須為有效登錄編號。 分辨節能標章,請至節能標章官網標章證書查詢,網址為https://www.energylabel.org.tw/。 案例為A連鎖業者(住宿餐飲業)擬於114年分批汰換內部設備,預計進行兩次汰換。 第一次汰換:住宿及公共空間,共有以下3種項目。 1.9.3kW空調(能效一級)10台。 2.照明燈具150具。 3.2.4kW熱泵熱水器10台。 空調計算。單台補助計算:購入價為73700元乘上50%等於36850,因超過單台補助上限,以2500元乘上9.3kW等於23250元計。業者購買10台,再乘上10等於232500元。 燈具計算。單具補助計算:購入價為1200元乘上50%等於600元,因超過單具補助上限以500元計。業者購買150具,再乘上150等於75000元 熱水器計算。單台補助計算:購入價為59500元乘上50%等於29750,因超過單台補助上限以5000乘上2.4kW等於12000元計。業者購買10台,再乘上10等於120000元。 第一次計算總結,三項合計業者申請到427500元 第二次汰換:餐廚空間,共有以下3種項目。 1.90L電冰箱(能效一級)5台。 2.瓦斯爐(能效一級)10台。 3.260L冷凍櫃10台。 電冰箱計算。單台補助計算:購入價為6699元乘上50%等於3349元,因超過單台補助上限以3000元計。業者購買5台,再乘上5等於15000元。 瓦斯爐計算。單台補助計算:購入價為8400元乘上50%等於4200元,因超過單台補助上限以2000元計。業者購買10台,再乘上10等於20000元。 冷凍櫃計算。單台補助計算:購入價為14000元乘上50%等於7000元,符合未超過補助上限8000元。業者購買10台,再乘上10等於70000元。 第二次計算總結,業者第二次預計申請105000元,但因第一次金額加總後超過單家50萬上限,故第二次僅能獲得72500元。 備註:遞交第二次申請時,業者仍可直接以原金額10.5萬元送出,惟超過單家補助上限,系統將跳出視窗提醒超額,實際核發金額以會計審查結果為主。 應備文件有7項,若為空調、電冰箱或瓦斯爐,須為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為一級之新品;若為燈具、冷凍櫃或熱水器,須為獲節能標章效期內新品。 項目1:申請書、公職人員利益迴避聲明書。 項目2: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項目3:汰換及換裝節能設備施(完)工證明文件。(1.空調及電冰箱應提供含有機碼的相關文件,如保證書。2.設備安裝完成現況照片。) 項目4:載明品名、型號之統一發票收執聯。(1.以申請單位為買受人。2.發票日期須介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間。) 項目5: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1.安裝地點應與申請單位用電地址相同。) 項目6:空調、電冰箱回收證明-廢四機回收聯單,僅空調和電冰箱需檢附。 (1.另回收超過9.3kW空調、800L電冰箱,得檢附合法回收切結證明書。2.回收證明文件日期須介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間) 項目7: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屬獨資商號或類似性質之事業,得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 分為三階段, 階段1申請,階段2審查,階段3撥款。 階段一:業者線上申請後將進行文件審查,需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若審查不齊將寄發退件通知,齊備將進入階段2。 階段二:實質審查通過進入撥款,不通過將通知業者7日內進行補件,若未能完成補件逕行駁回。 階段三:撥款與結案,審查合格後將發送通知及撥款。 備註:退件規定,文件不齊備一律退件,但受理截止前可重新送件。文件不齊備包含:未依規定上傳應備文件、申請書或合法回收切結書未用印或文件缺漏。 補件規定,原則上電子郵件通知寄達7日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 分為二階段, 階段1,一律採線上申請,請進入 https://www.essc.org.tw 申請 (可掃圖片左側的QRCODE進入網站)。 階段2,請下載申請書,印出紙本確認資料無誤,用大小印再上傳。 常見問題1:請蓋「申請單位」大小章,如無小章可以負責人親簽代替。 常見問題2:請上傳「系統自動生成」申請書即可,不需另外「手寫」。 常見問題3:請上傳系統「整份」申請書。 公職人員利益迴避申請書可於申請時的Step3檔案上傳步驟,於上方綠框內的按鈕下載。 公職人員利益迴避聲明書由系統自動產生,下載後印出紙本確認並填寫相關人員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應揭露對象(如附件三),用大小印再上傳。 如申請單位相關人員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公職人員 (商業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政風室主任、主計室主任、秘書室主任及立法委員等) 或其關係人,應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狀況說明,相關人員關係人為公職人員。 國立愛地球大學來申請節能設備補助,其負責人之配偶艾減碳為立法委員,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揭露。 申請補助身分聲明書和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施/完工證明文件應清楚可辨識施工項目、產品型號和施工地點三項資訊。 補助全品項皆應提供完工證明(施工完成照片)。 空調及電冰箱應提供保證書(以辨識機碼)。 電子發票或三聯式發票皆可,要載明補助產品型號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間購買且安裝。 請確認發票上有日期、買方統編、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總計、課稅別、銷售額(區分應稅、免稅和零稅率)、稅籍及備註等。 三聯式發票請另外確認需有買受人且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有蓋章。 圖片有兩張發票,其一購買空調,型號為RAS-63NJP/RAC-63JP,數量為1,金額為56880元,加稅後為59724元。 補助金額計算,59724乘上50%等於29862,該機型空調冷房能力為6.3kW因超過每具補助上限,6.3kW乘上2500元等於15750元,可補助15750元。 另一張發票購買燈具和燈泡各30個,燈具總和為25715元,燈泡為17142元,稅額2143元,總計45000元。 補助金額計算,27000元除以30等於900元,900元乘上50%等於450元,450元乘上30具等於13500元,可補助13500元。(注意,僅補助燈具) 最近一期電費單須涵蓋同申請書填寫欄位,涵蓋電費單電號和用電地址。 台灣電力公司寄的電費單請注意,收件單位/地址可與申請單位/聯絡地址不同,並不影響實質審查。 提醒1:安裝地點應與申請單位用電地址相同。 提醒2:安裝地點不得為工廠。 環境部回收聯單注意事項,有以下4點。 1.聯單編號不重複。 2.回收日期須介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間。 3.項目勾冷氣機或電冰箱。 4.交付對象有簽收。 備註:冷氣能力超過9.3kw空調和容量超過800公升電冰箱,須採縣市政府所訂回收途徑處理,若縣市政府回收證明,請簽屬「切結證明書」。 限以下兩大設備使用,超過9.3kW之冷氣機和超過800公升電冰箱。(一張切結書可列多項冷氣機、電冰箱) 切結書請檢查以下5項項目,(1)單位名稱、(2)回收廢機資訊、(3)切結書人資訊、(4)大小章、(5)簽署日期。 有下列各款情形者,本部不予補助;經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金額: 1.申請人資格或申請補助產品安裝使用地點不符合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 2.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3.購置節能設備不符第六點規定。 4.購買安裝或執行情形與申請書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補助目的。 5.申請日期晚於本部公告之申請補助期間或提前截止受理申請日。 6.申請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或所汰換舊產品之廢四機回收聯單回收日期非於本部公告之期間內。 7.申請文件有缺漏,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8.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同一補助;或同一補助項目已獲本要點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9.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囤積、轉賣或無故猜除之情事。 10.為配合本部查核。 11.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申請補助相關會計文件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12.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或本部公告禁止之情事。 13.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大類與子類。 G批發及零售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45~48各子類。 H運輸及倉儲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49~54各子類。 I住宿及餐飲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55~56各子類。 J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58~63各子類。 K金融及保險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64~66各子類。 L不動產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67~68各子類。 M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69~76各子類。 N支援服務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77~82各子類。 O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83~84各子類。 P教育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85各子類。 Q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86~88各子類。 R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90~93各子類。 S其他服務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94~96各子類。 事業類型為醫療機構、托嬰中心、長照機構、早期療育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兒少福利安置及教養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依衛生福利部公示之單位,免另佐證。 事業類型為演藝團體,須立案證明。 事業類型為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教保服務機構、各級學校,依教育部公示之單位,免另佐證。 事業類型為民宿,依交通部觀光屬公示之單位,免另佐證。 事業類型為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依交通部公路局公示之單位,免另佐證。 事業類型為政府機關,依行政院公示之單位,免另佐證。 事業類型為執業事務所,須登記證明 相關法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管、副主管。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於法之公職人員。 第3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紀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相關法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組貨、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開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 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台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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