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節能專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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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節能專案申請時間和方式 申請時程說明 申請業者資格 補助內容有哪些 申請流程1/2 申請流程2/2 申請前的準備 申請書如何準備 單位用電容量證明 提醒事項 計畫執行提醒事項 簡報結束,敬請指教 參考附件 附件1-補助申請適用行業別 附件2-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商業服務業之事業類型 附件3-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需揭露對象1 附件3-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需揭露對象2 附件4-系統節能專案申請書格式 附件5-系統節能專案計畫書格式 圖片說明-系統節能專案受理時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31日17時止。惟本部得視經費支應情形提前公告停止受理。一律採用線上申請,網址為 https://www.essc.org.tw,或掃圖片左下方的QRCODE進入。 如申請有疑問或無法線上申請,請洽服務專線 (02) 8978-5999。 步驟為申請、審查核定、工程執行、結案。 收件時間 自114年即日起至114年5月31日17時止 結案日為115年8月31日(若因不可抗力情事無法完成結案得展延,最晚完工日不得晚於115年11月30日) 需同時具備資格123, 資格1,須符合以下三種的其中一項。 項目A: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其稅籍 登記之營業項目符合附件一。 項目B:符合附件二所列之事業類型,且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登記或 立案證書(明)等相關文件。 項目C: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情形。 資格2,下列2點缺一不可。 項目1:申請單位契約用電容量,得依改善地點之電號「合併計算」達一百瓩以上。 項目2:設有分支機構者,應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申請。 資格3,為協助者量測與專案執行,提案業者計畫書中需載明與能源技術服務業者共同合作事宜,且該技服業者須符合以下條件: 條件1: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法人,且營業項目包括能源技術服務業(行業代碼G03010)。 條件2:案件執行量測與驗證工程師,需取得台灣能源技術服務產業發展協會與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共同核發且有效之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職能認證證書。 備註:在補助項目不重複補助之前提下,申請單位可「同時」申請設備汰換及系統節能專案。避免資源過度集中,受補助對象系統節能專案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案為限。 補助條件,有以下四項,。 1.節能計畫節能率不得低於10%。 2.節能計畫項目未獲其他補助者。 3.不得使用中國大陸軟體。 4.改善地點除取得有效觀光工廠標章外,不得為製造工廠。 補助經費,有以下兩項。 1.補助款比例限計畫總經費三分之一。 2.每案補助款上限500萬元。 執行期限,有以下兩項。 1.結案日為115年8月31日。 2.若因不可抗力情事,得於結案期限前申請展延,惟結案日不得晚於115年11月30日。 申請共有四階段,申請、審查、簽約、結案。 此圖先說明申請與審查階段。 申請業者送件後,會進行資格審,資格審符合進入技術審查,不符合線上系統會通知補件或退件。 技術審查後進入決審,決審通過進入簽約階段,不通過則核駁。 備註:技術審查標準有以下5點, 1.計畫完整性與示範性。 2.計畫節能效益。 3.計畫經費預估合理性。 4.節能量測驗證方法合理性。 5.計畫後續維護運作規劃。 補正規定,受理截止前可以補正,原則上電子郵件通知,寄達7日內補證。 退件規定,資格不符,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 申請共有四階段,申請、審查、簽約、結案。 此圖繼承上一張圖片說明簽約與結案階段。 核定後1個月內完成與專案辦公室(中衛發展中心)簽訂補助契約,簽約後3個月內完成與ESCO業者簽訂統包工程採購契約,須確認計畫合作的「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 而後進入第一期撥款(30%),量測結案,量測未過核駁,通過進入第二期撥款(70%)。 量測未過條件,有兩項。 1.計畫節能率未達10%,追回全部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2.計畫節能率達10%但未達補助契約約定節能率者,案未達約定節能率之比例重新核算撥付之補助金額。 申請系統專案補助前,需使用電子憑證登入。 請預先準備以下兩項物品。 1.憑證卡片,為工商憑證MOECA、組織及團體憑證XCA。 2.讀卡機。 一律採線上申請,申請書欄位請逐項填寫。 申請單位基本資料、技術服務單位、計畫基本資料。 其他注意事項: 1.單位名稱欄位與統一編號欄位,營業項目需包括能源技術服務業(行業代碼G03010)。 2.申請補助經費和執行總經費欄位,補助該計畫執行總經費1/3為原則,並以新臺幣500萬元為上限。 最近一期電費單須涵蓋以下4種內容, 1.電費單用戶。 2.電費單電號。 3.用電地址同計畫書改善地址。 4.契約容量「合計」達100瓩以上。 注意:請提供改善地址符合以上說明的任1張電費單,若單張契約容量未達100瓩,則須檢附多張 (同計劃書改善地址不同電號),以利計算契約容量總量。 有下列各款情形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款項: 1.節能計畫改善工程完成後,節能計畫節能率未達補助契約約定之節能率。 2.設置或執行情形與申請書及節能計畫書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補助目的。 3.補助金額挪為他用者,未依通知限期改善。 4.無正當理由停止節能計畫或進度嚴重落後,未依通知限期改善。 5.受補助對象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有解散、歇業或類似之情事。 6.受補助對象未依第13、14、16點規定執行,經通知限期旅行,屆期不履行。 7.補助契約簽訂後,無正當理由未依約履行。 8.以詐欺或其他不證方式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9.節能計畫內容(含設備)曾獲其他政府計畫補助。 10.其他有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有以下5點。 1.計畫人員皆須簽數個資同意書:參與本補助之公司負責人及配偶、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等相關人員, 均須檢附「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2.計畫資料不得侵害智慧財產權:申請業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 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得列為3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補助之對象。 3.結案報核應配合查核作業:如因財務查核資料不齊或違反經濟部報核規定,需無條件繳回政府補助款項, 若經查證屬重大缺失者,3年內不得再申請政府計畫。 4.計畫變更須提前30日行文書面通知:獲補助個案計畫若契約所附計畫書所列事項須變更時,應敘明理由, 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以書面資料於變更發生日之前30日行文通知執行單位,再由執行單位彙整 評審委員意見後逕行評定,必要時得提請計畫審議會議審議。 5.結案後須配合商業署提供成果資料:獲補助者於個案計畫結束後5年內,須配合商業屬或執行單位, 提供獲補助個案計畫執行之相關資料及績效評鑑,且經商業署或執行單位運用計畫內容與成果所編撰之 研究報告及出版品,其智慧財產權等一切相關權利歸屬商業署。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大類與子類。 G批發及零售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45~48各子類。 H運輸及倉儲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49~54各子類。 I住宿及餐飲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55~56各子類。 J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58~63各子類。 K金融及保險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64~66各子類。 L不動產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67~68各子類。 M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69~76各子類。 N支援服務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77~82各子類。 O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83~84各子類。 P教育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85各子類。 Q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86~88各子類。 R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90~93各子類。 S其他服務業,含中類編碼(即六碼營業項目中前二碼)為94~96各子類。 事業類型為醫療機構、托嬰中心、長照機構、早期療育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兒少福利安置及教養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依衛生福利部公示之單位,免另佐證。 事業類型為演藝團體,須立案證明。 事業類型為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教保服務機構、各級學校,依教育部公示之單位,免另佐證。 事業類型為民宿,依交通部觀光屬公示之單位,免另佐證。 事業類型為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依交通部公路局公示之單位,免另佐證。 事業類型為政府機關,依行政院公示之單位,免另佐證。 事業類型為執業事務所,須登記證明 相關法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管、副主管。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於法之公職人員。 第3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紀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相關法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組貨、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開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 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台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申請表(共一張)將於系統線上填寫後自動產出,請至網站申請,https://www.essc.org.tw。 也可以掃下方的QRCODE進入網站。 摘要與經費需求(共三張)於系統線上填寫後自動產出, 僅需自行填寫「計畫工作項目與執行方式」 ,請至網站申請,https://www.essc.org.tw。 也可以掃下方的QRCODE進入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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