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與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設備汰換補助

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與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設備汰換補助須知

  •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

  • 一、
    依據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與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援助與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辦理。
  • 二、
    本須知所定事項由本部委託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辦理。
  • 三、
    本須知所需經費由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支應。
  • 四、
    本須知受理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上午9時起至114年12月31日下午5時止,惟如補助經費提前用罄,本部或受託單位得公告終止補助及提前截止受理申請。
  • 五、
    補助項目之購買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 六、
    本須知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
    申請單位之營業項目或事業類型符合下列之一:
    1、
    地方政府列管之傳統市場及夜市攤(鋪)位使用人。
    2、
    具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業者,且其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符合附件一。
    (二)
    營業場所位於行政院公告之114年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區範圍。
    (三)
    申請單位須為非歇業或解散狀態。
  • 七、
    本須知補助汰換節能設備之項目及補助額度計算方式:
    (一)
    經本部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為一級之空調(無風管空氣調節機)、電冰箱及瓦斯爐(燃氣台爐)等項目之新品(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
    (二)
    經本部能源署核發節能標章之照明燈具(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天井燈、筒燈暨嵌燈、出口及避難指示燈、室內照明燈具、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開放型燈具項目等7項)、冷凍櫃(箱)及熱水器(空氣源式熱泵熱水器)等項目之效期內新品(https://www.energylabel.org.tw)。
    (三)
    每案補助含稅購置金額百分之五十。
    (四)
    每一申請單位補助設備當年度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補助上限。
    (五)
    每一申請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不得分次申請。
  • 八、
    申請方式:於購置節能設備安裝完成後,於補助網站線上申請,應備文件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應備文件:
    1、
    申請書(如附件二)並加蓋申請單位及代表人印章。
    2、
    受災照片或受災證明文件(範本如附件三)。
    3、
    汰換及換裝節能設備施(完)工證明文件。
    4、
    載有購買節能設備品名、型號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且發票日期須於第四點補助購買期間內。申請單位如屬第六點第一款第二目之業者,其統一發票之買受人應與申請單位相同。
    5、
    載有申請單位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屬獨資商號、市場及夜市攤(鋪)位使用人或類似性質者,得檢附負責人存摺。
    (二)
    未依前款規定上傳應備文件、未用印或缺漏,視為文件不齊備,得於線上系統退件不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需補正者,應於補正之電子郵件通知寄達次日起七日內補正。如無法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申請。
    (三)
    申請補助案件依送出申請時間依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單位。
    (四)
    經審查合格後一次撥付至申請單位指定之帳戶。
    (五)
    補助經費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單位補助金額時,本部或受託單位得依剩餘經費額度核定其補助金額。
  • 九、
    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
    申請單位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部或受委託單位將審查結果或各項通知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發送至申請單位指定之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並於發送時發生送達效力。
  • 十一、
    受補助單位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及各種記帳憑證、帳簿等,應依相關法規妥善保存,供後續查核。
  • 十二、
    為驗證申請補助資料之真實性,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部或受託單位進行查核。本部或受託單位並得隨時派員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往受補助單位瞭解汰換節能設備之情形,如現場查核結果與申請文件不符者,得要求受補助單位說明並限期改善,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
  • 十三、
    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補助;經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金額:
    (一)
    申請單位資格不符第六點規定。
    (二)
    申請日期晚於受理申請期間或晚於提前截止受理申請日。
    (三)
    申請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非於補助購買期間內。
    (四)
    購置節能設備不符第七點規定。
    (五)
    執行情形與申請書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補助目的。
    (六)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七)
    申請文件有缺漏,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八)
    同一項目業經依本須知補助,或業經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九)
    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囤積、轉賣或無故拆除之情事。
    (十)
    未配合本部或受託單位查核。
    (十一)
    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申請補助相關會計文件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十二)
    其他不符合本須知規定或本部公告禁止之情事。
    (十三)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 十四、
    經本部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其補助款以電匯撥入受補助單位於申請文件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
  • 十五、
    受託單位辦理補助事宜時,對於受補助單位檢具之申請文件,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辦理保存及銷毀事宜。本部於必要時得查檢申請文件保存情形,受託單位應予配合。
  • 十六、
    本須知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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