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經授商字第11504400800號
主 旨:公告「經濟部丹娜絲颱風奥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設備汰換補助須知」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輿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援助與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辦法第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旨揭補助須知第四點受理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上午9時起至114年12月31日下午5時止,營業場所位於花蓮縣者,申請期間至115年3月31日下午5時止,惟如補助經費提前用罄,本部或受託單位得公告終止補助及提前截止受理申請。
二、修正旨揭補助須知第五點補助項目之購買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
三、檢附修正之「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輿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設備汰換補助須知」。